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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正在阅读的论文题目是:从法制管理的视角看企业的制度管理 |
| 本文作者:徐滨、王晓蕾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徐滨 王晓蕾
一、 引言
A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近日来HR为员工的考勤情况发愁。因为公司整体的考勤状况始终不理想,尤其是公司的售楼部,考勤情况十分不理想,且愈演愈烈。故HR对原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月下来,员工的考勤情况确有很大改观。其中,行政人员已经基本上杜绝了迟到现象。可是售楼部的情况却不是很尽如人意。尤其是一到雨雪天,迟到现象依然如故。于是,在原《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除了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外,视情结还加上了行政上的处罚,可没想到的是售楼部反应冷淡,迟到早退现象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企业制度管理在公司的考勤实践中失效了,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刑法实践中。在古罗马,对于小偷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即使只偷了一块面包,也会对小偷处以极刑——绞刑。有一天,有两个漏网的小偷“工作”回来,路过城门,看见城头一个十字架上挂着一具小偷的尸体。于是其中一个比较胆小的小偷对另一个说, “大哥,咱们罢手了吧。万一被抓住的话,我们就要被绞死了,太危险了。这个处罚如果轻点话,那该多好呀!” 另一个小偷却回答:“你错了。如果处罚比较轻,那么会有更多的人去当小偷了。所以我们应该感谢这么严厉的惩罚措施,让很多人因为害怕而不去偷东西,这样我们每次偷东西都可以满载而归了。”
刑罚虽然残酷,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刑罚威慑力失效了。本文认为,企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在改进企业制度管理时可以借鉴针对刑罚威慑无效理论的可行的应对措施。因为企业制度管理是本文的剖析对象,所以本文首先对企业制度管理的概况进行简单介绍,通过概况的介绍从而提出企业制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一步探讨其解决之道。
二、 企业制度管理概述
1、制度化管理的概念
制度化管理(Institutionalized Management) 是企业成长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是企业实现法治的具体表现。这种管理方式以制度为标准,把制度看成是企业的法津,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在平时的工作中,企业处处以制度为准绳,企业管理者相当于企业的执法人员,以制度来衡量员工的行为,当员工行为违犯企业制度后,企业将按照制度的约定对员工进行处罚。
从制度化管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企业的制度就相当于国家的法律,和法律类似,也存在制定、执行、遵守、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但是企业制度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其对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我们应当对其缺点进行改进,使其更好的为企业的发展战略服务。以下本文针对制度化管理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意义进行简单介绍。
2、制度化管理的积极意义
2.1有利于企业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
“一切按制度办事”是企业制度化管理的根本宗旨。企业通过各种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员工更多的是依据其共同的契约即制度来处理各种事务,而不是以往的察言观色和见风使舵,使企业的运行逐步趋于规范化和标准化。这些处事原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更加接近欧美发达国家的处事风格。企业制度化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使企业能够顺利地融人国际市场竞争。
2.2有利于企业提高工作效率。
制度化管理意味着程序化、标准化、透明化。因此,实施制度化管理便于员工迅速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便于部门与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使员工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同时,实施制度化管理更加便于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控和考核,从而促进员工不断改善和提高工作效率。
2.3制度健全而规范的企业更容易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一方面,规范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需要有良好的信任作为支撑。在当今社会信任普遍处于低谷之时,具有良好信任支撑的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很容易获得优势;另一方面,规范的制度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人们普遍愿意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和工作;同时规范而诱人的激励制度是企业赢得人才争夺战的最为有力的武器。
2.4制度化管理是我国企业现阶段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失去监控和约束。制度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程序化和透明化,任何时候任何人的工作都处于企业员工的监视之下,强化了对权力的监控和约束,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减小;同时,制度中对腐败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也使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化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2.5制度化管理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决策失误。
制度化管理使企业的决策从根本上排斥一言堂,排斥没有科学依据的决策,企业的决策过程必须程序化、透明化,决策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决策的结果必须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市场的考验,决策人必须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决策失误。
2.6制度化管理能强化企业的应变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制度化管理使企业管理工作包括市场调研、供应商及客户的管理和沟通等工作都得以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企业内部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使企业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并及时调整对策.也使整个供应链的市场应变能力得到增强,从而提高供应链和企业本身的竞争力。
本文认为企业制度化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企业制度化管理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文对企业以制度化管理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方法持赞同态度。但是正如法律一样,企业制度化管理也存在许多显而易见的缺点,这些缺点正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通过缺点的改进,企业制度化管理会更加有力地推动企业的高速、健康发展。以下本文将对制度化管理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加以简单介绍,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之道。
3、制度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制度过于泛滥,使员工无所适从。
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并不缺少文件化的制度,而造成其管理不规范的根源之一正是制度太多太滥令人无所适从以及制度内容滞后。有些企业事无巨细都形成了文件化的制度,但是制度制定完成后缺少培训和宣传,增加了制度实施的难度。有些企业没有考虑制度的连贯性,造成制度多变或前后矛盾,使员工无所适从。于是制度无法有效推行和实施,成为一纸空文,最后束之高阁。
3.2制度执行者循私枉法,与违规者串通一气。
还以国有企业为例,由于国有企业的体制原因及长期受“人情文化”影响等原因,企业管理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或者在制度执行时循私枉法,违反制度的风险和成本极低,间接地鼓励了违反制度的行为。在这种文化下,企业员工遵守制度的积极性减弱,因为一方面违规者不能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违规成本低,即使违规也可以通过与制度执行者的交情而免予处罚。
3.3制度管理缺乏监督,执行者的行为没有约束。
中国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大都借鉴了世界五百强公司的经验,尤其是金融类企业,监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部、监察部似乎都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部门的负责人都是一人兼数职,对负责人而言,监督职责往往是最容易忽略的职责。本文认为,企业制度管理的执行缺乏监督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管理者也是制度的执行者,执行者的行为无人监督,造成管理者肆意奖罚,制度形同虚设。如果企业制度管理中缺乏实质性的监督,那么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
3.4企业员工不遵守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正如本文引言部分企业员工考勤的例子,在企业管理实践中,不遵守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制度太多太滥,很多制度甚至相互矛盾,员工对繁杂的制度缺乏了解,以至于在执行时无所适从。第二,缺乏严明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严格遵守制度的员工没有得到奖励,而违反制度的员工却因为和管理者的良好关系而免于处罚,缺乏权威性的制度使员工不愿意遵守。第三,员工的遵守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管理者可以通过网上考勤、打卡等方式监督考勤情况,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员工却通过代为打卡考勤等方式躲过制度化的监督。目前企业的监督手段存在漏洞,员工可以轻易逃脱监督。
本文认为,制度管理存在问题与法律存在的问题非常近似。制度是企业的法律,在企业制度化管理中,制度应该是唯一的国王,管理者只是制度的臣民。但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由于以上提到的各种问题,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制度变成了一纸空文。近代西方法律理论的研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形成了很多成熟的研究成果,企业制度管理的改进可以借鉴这些理论,从而寻求出一条适合当前社会和企业发展状况的制度管理改进之路。以下本文将对刑罚威慑力无效理论和法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加以介绍。刑罚威慑无效理论是本文研究的理论起点,通过刑法威慑无效理论的阐述,本文认为,企业制度管理的基本思路不是加大处罚力度,正如减少犯罪率的途径不是严刑峻法一样。
三、刑罚威慑力的无效理论
1、刑罚威慑力无效理论的理性认识
享有“近代刑法之父”盛誉的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生活的时代,死刑被广泛地运用于多种犯罪。社会迫切需要实施死刑的理论支持,因此,威慑理论应运而生。贝卡利亚提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使大多数人得到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命题,奠定了以最小的牺牲换取最大幸福的刑罚理论基础。他的双面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罪刑均衡的思想,最早体现了刑罚的威慑功能。
贝卡利亚也是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的人。贝卡利亚尽管并不否认死刑具有威慑功能,但他认为:终身监禁的威慑功能大于死刑, 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其给人造成的恐惧感将随死刑的执行场面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死刑的威慑作用只是有限的、暂时的。但是,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而且,并非人人都恐惧死刑,很多人以一种安详而坚定的表情对待死刑。
自贝卡利亚力主废除死刑以来,他以及其后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论者,用其理性的论证说服了理性的人们相信用死刑惩罚犯罪的无效。死刑无效论者并不一般地否定死刑的威慑力,在这一点上,其与有效论者并无多大分歧。问题在于,死刑是否确实具有大于其他替代性刑罚(如:终身监禁)的特殊威慑力,也即死刑的边际威慑效果。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证实,就不能将死刑作为抑制犯罪的正当手段来使用。
贝卡利亚对死刑不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威慑效果的质疑得到了边沁的附议。他认为,虽然死刑的表面上的痛苦处于巅峰,但是,其真正的痛苦也许比相当大一部分折磨人的刑罚更小。撇开其持续的时间不谈,折磨人的刑罚过后还遗留下一系列的痛苦,它不仅伤害受刑人的身体,而且还使其余生与痛苦相伴。此外,死刑只是对大部分人而言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性,对于实施最残忍的犯罪的凶残类型的人来说,死刑不如它表现的那样严厉。如此一来,其威慑力也便大打折扣。
从经济学理论来看,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其代价远远大于只剥夺人的自由的终身监禁,按照一分代价一分回报的效益法则,死刑相对于终身监禁的更大的代价,只有通过其相对于终身监禁的更大的回报,才能证明是正当的。但是死刑不但不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威慑力,而且情况恰恰相反。
现代以来,死刑的威慑作用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在关于死刑的威慑效果之争中,康纳德与哈格的辩论尤其引人注目。在这场辩论中,康纳德并不否定惩罚的威慑犯罪的效果,但认为对于所有犯罪中最严重的谋杀而言,长期监禁足以表达对犯罪的否定并威慑其潜在的仿效者。原因在于,一方面,有些人是不能通过法律的威胁受到威慑的,比如顽固不化的罪犯,当面临巨大的诱惑时,完全有可能无视惩罚的危险而选择犯罪生涯。
2、刑罚威慑力无效理论的实证认识
当代中国死刑之多为世界之首,但犯罪的持续增长却成为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我国1983年开始的“严打”斗争持续了十多年,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也不少。如按照死刑具有最大威慑作用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率应当呈下降趋势的,但不尽如人意的是,除在第二年犯罪率有所下降外,以后各年的犯罪率尤其是重大恶性暴力犯罪均逐年上升。根据官方统计数字分析: 凶杀、伤害、强奸和严重盗窃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自1983年开始“严打”以来并未下降,反而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由1982年的13. 2%上升到1987年的29. 4% ,增长了一倍还多。死刑比例很高的凶杀案,到1989年已比1982年增长了近乎一倍。严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遏制。在1983年“严打”开始后的8年中,凶杀案平均每年递增30% ,强奸案每年递增近20% ,伤害案件每年递增35% ,抢劫案每年递增80% ,严重盗窃案每年递增3倍。
美国于上世纪60年代,在废止死刑的国内外压力下,不少研究机构对死刑的威慑作用做过系统的研究。其中,学者威廉•贝利(William Bailey)曾带着这样一个问题来研究死刑的威慑作用:即按照民间的传统民意,死刑对谋杀有威慑作用,那么谋杀率在实行死刑的州就应当低于那些取消了死刑的州。然而,贝利在1967~1968 年的实证研究却表明,事实正好截然相反:谋杀率在实行死刑的州居然高于取消了死刑的州。当时,美国的社会舆论对贝利的研究也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即选择死刑制度是结果,高谋杀率是原因,只有那些谋杀率高的州才选择死刑制度,而那些谋杀率低的州才能够选择废除死刑。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实行死刑应当使谋杀率降低,取消死刑应当导致谋杀率增加。但贝利的研究证明,事实并不是这样:按时间系列分析表明,取消死刑并未使谋杀率增加,实行死刑也未能使谋杀率降低。贝利的实证研究不独在美国,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力地驳斥了靠死刑制度遏制犯罪的观点。
通过刑罚威慑无效理论的理性分析和实证分析,本文认为,在企业制度管理中应当借鉴其理论成果,从而确定企业制度管理的指导思想。企业制度管理不能用加大处罚力度的手段来达到减少企业员工违规率的目的。以下本文将对法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加以简单介绍,通过分析法律中存在的与企业制度管理相似的问题,来寻求企业制度管理的改进之道。
四、中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比对企业制度管理
我国的法制建设只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以下本文将从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监督、法律遵守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从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其原因,同时与企业制度管理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做对比,从而探寻企业制度管理的改进之道。
1、法律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1.1移植西方法律无法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法律是一种产生于社会并作用于社会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而不仅仅是那些法律条文。西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是置身于西方宗教文化的大背景之下的。其制定和实施是与基督教教义文化密不可分的。在教义信仰普遍的西方社会,法律的制定与宗教共同作用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然而我国是一个没有宗教的国家,西方国家需要宗教管理社会,我国历史上更多的是靠家长式的集权方式管理社会。所以,产生法律的沃土和文化背景不同,那么单纯的法律条文的移植,就不可能解决传统文化完全迥异的两个民族的社会问题。很多中国学者倡导的普适原则本文不能苟同。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企业的制度管理应当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如果照搬其他企业的制度,就会造成与法律制定中移植西方法律一样的不适后果。例如一家中国的地方性银行,照搬美国跨国银行的管理制度,显然是非常可笑的。但是一家地方性银行照搬同省另一家发展比较成熟的地方性银行的管理制度是否可行呢?本文认为,先进的管理制度当然可以借鉴,但是照搬是不可取的。因为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果照搬其他企业的制度,就会使原本在其他企业如鱼得水的制度在本企业成为一纸空文。
1.2缺乏可执行性
在我国法律制定实践中,一些法律条文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造成执行陷入困境。法律条文规定缺乏执行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制度设计与实际脱节。比如财产刑的执行,它的执行对象是财物,而财物对每个人来说是不平等,因此,财产刑的执行具有先天不足,在设计财产刑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及各阶层的经济情况,安排,否则容易与现实经济条件脱节,导致财产刑难以实际执行。
二是内容原则性强,不利于人民法院实际操作。还以财产刑为例,修订刑法规定的257处财产刑中,有241处规定“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仅有一条规定是“可以并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而不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适用财产刑。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制度缺乏可执行性的问题同样存在。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西方法学家将程序看作实现正义的手段,程序法的制定受到国家极大的重视。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比西方落后了百年,但是近年来程序法的制定也逐步得到了重视,国家意识到制定程序法对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意义的重要作用。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改善。企业制度同样缺乏程序性规定,虽然制度很详尽很完美,但是执行者却不知如何执行,造成执行者无从执行、任意执行的后果。
1.3法律中存在相互矛盾与冲突之处
作为一名律师,律师法08年修改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问题让笔者感触颇深。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发生冲突且效力不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这部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有些部门根本不承认其效力。现实已经表明,这部法律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反而被称为一部遭到“打折”的法律,甚至有学者哀叹律师法已经“夭折”。此种状况不仅使得修改法律的意图无法实现,而且还导致各个地方适用法律混乱,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在企业制度管理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每年都会制定很多制度,但是却不考虑是否与其他制度相矛盾。面对相互矛盾的制度,员工在遵守时无所适从,从而不再遵守制度出现违规情况,但是管理者在执行处罚时又无法可依,最终造成员工不遵守制度、管理者不执行制度的后果。
1.4立法人趋利避害,总是会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外。
虽然立法者的趋利避害的心理是符合人的本性的,但是这种本性却会严重侵害法律的中立性原则。为了遏制立法人为了自我的利益造成的法律的偏颇,立法权确立、法律制定出来之后, 就必须确立行政权。因为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来运用, 所以很自然地与立法权相分离,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就显得很有必要。在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国家中, 统治者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上。在卢梭的理想社会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 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 也不存在什么人高于法律。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制度的制定者也是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他们认为制度是用来管理员工的,与自己无关,因此制度里没有约束制定者的条款,他们的行为不受制约。在这样的企业中,制度管理只是空谈,因为管理者的特权凌驾于制度之上。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也可以借鉴政府三权分立的思想,通过建立对制度制定者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达到对其趋利避害思想的制约。
2、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1执行者徇私枉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人员循私枉法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文以委托执行为例进行简单介绍。委托执行是民事执行中的一种执行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司法资源,节省审判法院的人力物力。可是在实践中,法院在委托执行中帮助本地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是循私枉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有的法院在委托执行中,怠于执行,对委托法院、异地债权人采取拖延、搪塞的办法,使本地的被执行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有的采取欺骗方法,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执行能力为由应付了事。法院的拖延搪塞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合法利益遭到损失。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企业的管理者,即制度的执行者循私枉法,对与自己关系好的员工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的情形也是司空见惯的。企业管理者认为制度无法与法律相比,即使循私枉法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自己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也不会有什么处罚,最多是被领导批评。执行者循私枉法可能是出于老好人心理,也可能是出于私情,但是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有章可循的。他们之所以毫无忌惮的循私枉法一方面是因为对制度的权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缺乏对执行者的监督惩罚措施。
2.2执行者应付公事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工作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草率,定性不准确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者的应付公事的态度,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做出不合法行为,从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造成执法程序混乱。执法人员应付公事的工作态度与“吃大锅饭”的思想有关,执法人员的执行效果无人监督,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执法人员敷衍了事也没有相应的举报和监督,更没有处罚。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对于一些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违规人员的处罚有时也是敷衍了事,为了应付上级以开除撤职处理,很快违规人员又被其他企业聘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制度的执行者应付公事的心态的原因和执法者有相同之处,一是因为工作繁忙,分身乏术;二是因为对于执行者的工作绩效没有相应的评估机制,执行者缺乏责任心的工作态度也得不到相应的监督、惩罚。
2.3执行者互相推诿
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已有利的事情争着管,而对自已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意管。这样就造成一些案子久拖不决,有时候都能拖上几年时间。虽然我国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于执行管辖部分的规定细化完善,规定由一审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使得我国的民事执行效果得到了改善。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法院相互推诿,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管辖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应当将执行情况细化,分别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互相推诿的现象非常突出,尤其是国有企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争着做,对自己无利的事情推出去成了企业管理者的“为官原则”。本文认为,责任分工到个人是解决互相推诿的最好方法。但是通过繁杂的制度规定将责任细化到人是不实际的,在大型企业里有的高级管理者身兼数职,负责的业务内容庞杂,高级管理者很难记得所有的细化到本人的责任,更不能保证全部完成了。
2.4执行者滥用解释权
有的执法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擅自越权执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滥用解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性的践踏,在法治的国家里唯一的国王就是法律,执行者滥用法律的行为与我国成文法的传统也是不相符的。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执行者滥用解释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执行者也是企业的管理者,他们滥用解释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变“法治”为“人治”,制度缺乏权威性持久性,执行者可以肆意解释。执行者肆意解释因为企业中缺乏对执行者的监督,这样就造成执行者的肆意妄为,执行者成了制度的国王,这与企业制度化管理的原则相违背。
3、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3.1监督队伍建设滞后。
监督队伍建设滞后,制约和削弱了监督权。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员的素质、结构有所优化,工作水平也有明显提高。但是检察院队伍的建设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检察院工作人员很多是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这些年轻的检察官工作经验不足,实际办案能力相对较低,与有经验的老检察官交流不畅,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基层检察院中缺乏法律专业人才,人员素质较低,不能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检察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军队转业下来的军人,业务生疏,知识更新慢,不能适应司法系统的改革发展。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存在监督者就是执行者的现象,往往一人数职,造成监督机构虚设的后果。一些大型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监督机构设置健全,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监督部门的人员却缺乏相关的专业背景,很多是经过短暂培训,匆忙上岗的。此外,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认为自己是边缘部门,不如业务部门好处多,不能安心工作,工作态度不认真。本文认为,监督部门的建设水平的高低归根结底还在于公司的重视程度。
3.2监督手段乏力。
司法监督之所以具有监督性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惩戒效果。但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检察院运用频率较高的是抗诉、检察建议、促成和解、个案监督、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官却嫌麻烦、怕添乱,不愿意运用,甚至束之高阁。惩戒措施的缺乏使司法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监督手段乏力,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在于制定监督程序法,对监督的具体程序进行详尽的规定,将监督者的责任细化。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监督机构虽然有现成的监督制度,但是却缺乏监督程序,造成监督者无法监督、无从监督的后果。本文认为,企业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督程序制度,让监督者在监督可以按章办事,能够按章办事。
3.3监督形式化,效果不理想。
各地检察院每年都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有些问题年年监督审查,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老问题。因此造成许多地方在开展监督时,常常是开始轰轰烈烈,结果冷冷清清,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司法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搞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在企业制度管理也存在同样的现象,企业监督部门形同虚设,监督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设置的形象部门。企业应当将风险防范教育纳入到企业文化当中,而且应当从上而下的进行宣传教育,只有企业高级管理者将风险防范看作头等大事,企业员工才有可能将风险防范作为头等大事。
3.4监督重点不突出。
检察院存在一种现象,年年都是几项常规工作,分不清哪些工作是监督的重点和难点,缺少"重头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不能及时纳入监督范围。一些地方检察院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社会热点事件的监督,而更多着力常规案件或影响不大的小案件,形成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监督部门按照企业制度中规定的方面进行监督,结果造成任务繁杂、工作量大,效果还不明显。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每个企业的重大风险各不相同,而这些重大风险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前景,也是监督的重点。企业监督部门只要对涉及这些重大风险的业务部门进行重点监督,就可以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
4、法律遵守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遵守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认为法律遵守中存在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及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解决之道也应当从前三者之中寻求。
4.1守法者得不到相应的奖励。
在司法实践中,守法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触犯法律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在一些领域,严格遵守法律的公民不能得到应有的奖励,就会打击遵守法律的积极性。比如现在比较严重的偷税漏税的行为,一些单位以合理避税的借口堂而皇之的逃税,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法人和公民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如果政府没有对严格遵守法律的公民奖励的措施,严格纳税的法人和公民会越来越少。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度的员工却得不到相应的奖励措施,或者因为企业没有员工遵守制度的相应记录,不能做到对遵守制度员工的及时奖励,这样会严重打击遵守制度的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员工违规的记录数据库,定期对无违规记录的员工进行奖励,并对全公司公开奖励名单。还可以通过树立典范的形式,把严格遵守制度的员工纳入企业文化的宣传内容,从而树立企业合规、守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4.2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目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境较差,使得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丧失了法律的权威性。一些监狱工作人员的循私枉法行为,也使一些被判以重刑的罪犯通过贿赂监狱工作人员,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形式逃避了应有的处罚。
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实质是司法腐败的表现。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中国程序法的缺失。
在企业制度管理中,违规者因为执法者的徇私枉法或者应付公事而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这使其他严格遵守制度的员工产生不公感,同时对制度的权威性产生质疑,从而严重影响企业制度管理的效果。
五、 企业制度管理的改进——以完善健全程序法为借鉴
通过对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虽然问题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根本解决途径还在于完善健全程序法,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的。企业制度管理的改进之道可以借鉴完善健全程序法的做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通过流程管理的手段,最终实现高效的企业制度管理。以下本文首先对法律重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即健全完善程序法的必要性进行简要阐述。
1、 健全完善程序法的必要性
《民诉法》、《刑诉法》在我国已经颁布多年,但它们在司法领域内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常常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被忽略,程序法仅仅作为实体法的工具而存在。
1.1程序法推动实体法发展
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发展来看,诉讼程序的发展推动了实体法的进程。无论是对习惯的确认,还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事态而有新的诉讼形式、诉权被追加进来,都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肯定。当然,实体法的发展也带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如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相应的程序法也被拟出台,有关举证责任的负担也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常规。刑法关于一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规定明确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新型犯罪的证据的理论研究又深入了一层。可以说,实体法的发展又推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并确立了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原则,使得程序法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实体法。
1.2程序法体现正义
程序法的独立性表现为程序正义。实体法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不可能形成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法官审判的正义性根据不能再仅仅是实体正义,还应有程序正义。诉讼程序自身追求程序正义,以确保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受到尊重,能在公正地位上充分行使自己的控告、辩护、作证等权利;保证法官能公正地 听取各方意见,遵守回避制度,保证司法独立。英国有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正义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公正听审,体现司法公正。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结果正义。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结果正义,单独强调实体正义,就会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择手段,刑讯逼供也就成为常用手段,人权、人格尊严将会被践踏。而单独强调程序正义,则可能导致审判的僵化,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甚至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当然也就违背了诉讼的根本目的。程序正义同时也是衡量法官审判正义的一项根据,法官的法律意识中必须有程序正义,这是司法公正对裁决者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因为法官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断案,而法官对实体法规定的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法。
2、 流程管理——将制度纳入流程之中
本文认为,企业制度管理可以借鉴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程序法在制度管理中表现为企业制度流程,完善流程管理,是解决企业制度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
2.1流程管理的概念
企业流程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内部改革,改变企业职能管理机构重叠、中间层次多、流程不闭环等,使每个流程可从头至尾由一个职能机构管理,做到机构不重叠、业务不重复,达到缩短流程周期、节约运作资本的作用。流程管理最终希望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达到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依据企业的发展时期来决定流程改善的总体目标。在总体目标的指导下,再制定每类业务或单位流程的改善目标。
2.2流程管理思想的演进发展历程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流程管理思想来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哈默和钱皮等人提出的业务流程再造(BPR)理论。但实际上,流程管理并非新概念。早在管理学理论产生和发展之时,已埋下了流程管理思想的种子。大致而言,到目前为止,流程管理的思想经历了三个基本的发展阶段。
(1)流程管理思想的萌芽发展阶段
最早的流程管理思想,可以追溯到以追求作业效率为首要目标的泰勒等人的科学管理和福特“流水线生产”时代。二十世纪初,以泰勒为代表的科学管理学派就开始了对T作流程的理论探索,虽然当时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底层作业效率的提高,但却是第一次提倡以科学明确的管理规程替代过去的经验管理。比如,泰勒的动作标准化研究,为工作流程的简化优化奠定了基础,“甘特图”以作业图的形式描述生产活动的计划,大大便利了生产运营流程的优化。同时代的福特在泰勒单工序过程活动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单一化大批量生产的特点,首先创建了第一条大规模生产流程,对汽车制造流程进行了有效的并行化协调优化。流水线生产方式使产品的生产工序被分割成一个个的环节,工人间的分工更为细致,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大幅度提高,极大促进了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的标准化,提高了运营效率。
(2)流程管理思想的产生成长阶段
基于流程的管理思想真正起源于质量管理运动。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贝尔实验室的质量专家首先提出了“质量控制”的概念。这个概念包括对制造产品的生产流程进行严格的分析和控制,其对象是单纯的制造流程。后来“质量控制”概念得到了传播,运用的对象从制造流程扩展到产生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流程。七十年代以日本为先导的全面质量管理(TQM),把流程改善的思想运用到更广泛的企业管理中。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流程管理思想重在加强质量控制和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流程的概念还没真正引起人们的关注。
(3)再造主导下的流程管理全面发展时期
哈默于1990年第一次提出了业务流程再造的思想,并指出: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工作流程,多是根据以往的观念发展而成的,有的甚至是20世纪初就已存在的东西,许多流程其实早已没有存在的价值,他们却仍然继续遵循。若要想真正利用IT,就要重新设计流程,除去不必要的步骤,这就是BPR。与以前的管理方法相比,BPR突破了科学管理思想、TQM、流程自动化等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优化的渐进式改进思想,正式强调以“流程导向”替代原有的“职能导向”的组织结构,对组织施行激进式变革和再造,为组织管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BPR的出现一方面标志着流程管理理论的飞跃和创新,另一方面也暗示着当时的流程管理领域进入了瓶颈阶段,迫切需要变革。起因是全球化经营环境巨变使得一些原来沿用多年的流程基本逻辑本身已经过时,信息技术单凭对原有流程的自动化和模仿型优化已经难以满足环境变革因素造成的对新型柔性动态多参与方业务流程管理的实际需求。业务流程重组要求重新审视过去曾经代表着高绩效、被沿用多年的流程逻辑,通过分拆原有流程组件的逻辑交织关系进行创造性重新组合,以价值增值为目标,删除不利于整体价值增值的环节,增添新型流程联结机制和新的流程组件业务逻辑,寻找解决流程失效的新方法。
2.3流程管理的关键成功因素
(1)领导全面支持
作为一个系统的改革,一把手的亲自参与必不可少,是“一把手”工程。体现改革愿望以及促进过程推动;只有领导人有主动变革的决心和意愿,流程管理的成功才有保证。流程管理需要有组织的调整作支撑,而组织的调整会涉及很多人的利益,领导人的决心和意志将是推动流程重组的原动力。如果企业的领导人有为难情绪,再好的流程没有人执行也得不到任何效果。
(2)广泛参与
所有受实施影响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都应该参与到项目之中。充分的沟通和培训是确保全员参与的手段与方法。这样保证项目获得所需要的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在组织内部传播改革的思想;同时,员工是流程的最终执行者,员工的参与有助于及早适应和改进系统。
(3)持之以恒的培训。
流程管理需要运用很多专业技能,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持之以恒的培训,因为管理流程随着公司情况的变化需要经常调整。对于高管的培训尤其重要,只有公司的最高决策层认同了流程管理的思想,才能使全体员工统一思路,保持一致行动。
(4)实施时考虑使用“试点-改进-推广”方法。
流程管理不可能一步到位,要通过“试点-改进-推广”的多次循环,不断发现问题和作出改进。同时仔细选择试点部门,应该选择能够从流程管理中获益最大的部门作为第一批的实施部门。
(5)注意基础数据的准备。
基础数据的重要性和困难往往估计不足,将会很大程度地影响流程管理的实施,因此及早进行这方面的准备。通过历史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公司既有风险的情况,从而更好得进行流程管理。
通过流程管理关键因素的分析,本文认为,实现流程管理的最高效的途径就是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使企业以最低的人力、物力成本,实现最高效的流程管理。以下本文将对运用信息化进行流程管理的优点进行简单阐述。
3、运用信息系统进行流程管理的优点
3.1全部业务流程均纳入系统之中。
信息系统可以集合企业的所有业务板块,也可以涵盖企业流程的所有环节。可按多种方式查阅所有的业务情况,使应用更加便捷、简单。每个业务模块均下设多级子项目,分类详细列明了涉及企业业务流程的所有项目,通过鼠标点击即可轻松查看并进行业务管理活动。
3.2职责清晰、有效提高执行力。
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极大的影响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面对庞杂的企业制度企业员工很难明确自己的职责,对此,系统在流程设计方面采取职责到点,责任到人,时间到天等多种方式将流程固化到系统之中。员工用自己的密码登陆进系统,在管理板块中可以一目了然的看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只需要按照系统的提示完成管理任务即可。
3.3集专家智慧,提供专业服务。
系统可以通过事前咨询专家的方式,将一些科学合理的管理技术固化于系统之中。例如一些金融企业可以运用数学模型进行金融投资评估。通过这些数学模型的应用,可以方便快捷的提供动态评估,使评估的结果更加高效科学。在使用上,用户仅需按系统预设的要求点击鼠标或填写简单的数据即可实现自助评估。此外,为了保证评估的准确性,系统中专门植入了评估验证模块,以便验证评估结果与实际效果,同时实现自动纠偏。
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国家标准》即将出台,可以预见,中国企业又会掀起一股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的热潮。但是目前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只停留在书面文件制订的层面,这样使管理工作实际操作出现困难。本文认为,管理信息系统使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简单易行,真正的落到了实处,信息化管理会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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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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