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阅读的案件题目是:明确产权 依法改制

本文作者:闫献华

    一、案情简介
    甲企业工商登记系某市市属大型工业企业,成立于1992年,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企业,注册资金近亿元,评估净资产过亿元,但帐面实收资本为零元。为了盘活存量资产,甲企业拟采取先转让部分资产,后进行产权转让的办法,最终实现企业整体改制。1999年,该企业将部分资产转让给乙企业,并对职工进行了分流安置,2000年,企业进行整体改制,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争议焦点
    甲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且争议较大。
    1、甲企业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帐面实收资本为零,如果对其改制,首先面临的就是改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而且对这种企业改制,产权持有人面临着巨大的债务风险。通过查看企业的财务资料发现,该企业的全部运营资金均来源于市政府,而且该部分资金已远大于甲企业的注册资金,通过跟财务专家的论证,最终认定,该企业实收资本为零是由于历史原因记帐错误所致,且与当初不规范的工商注册有关,最终通过调帐得以解决。
    2、甲企业在转让部分资产时,市政府能否作为资产转让合同的一方主体处置甲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时候,是以甲企业名义还是以市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引起很大争议。讨论的结果是,在甲企业转让资产时,市政府未经甲企业授权作为甲方代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属合同主体不适格,同时也侵犯了甲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最终甲企业作为合同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
    3、甲企业的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应经职工大会同意?甲企业的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应经职工大会同意关键是看甲企业的性质。经初步查证,甲企业工商登记虽登记为集体企业,但甲企业的全部资金来源为市政府财政拨款,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甲企业属于国有企业。随后,甲企业依据产权界定文件进行了工商变更。甲企业既然为国有企业,依据改制文件,产权转让方案当然不需要职工大会同意,但需要职工大会对产权转让方案进行审议。
    4、甲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应付工资余额应如何处理?对于企业在财务账目中记载的应付工资余额要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付工资余额包含应发未发工资与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两个部分。前者是按照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支付给职工却没有支付而形成拖欠的工资,后者是按照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留存企业的国有资本积累。国有企业改制时,对应发未发工资应当予以清偿,对工资基金结余应转为资本公积金。
    三、法律评析
    1、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应严格区分法人财产权和产权人的投资权益。
长期以来,大都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可以随意调拨,常常以政府的名义处置企业资产,严重侵犯了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可以通过处置国有产权实现自身的权益,但不能直接处置国有企业的资产。如出资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人在处置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从而引发出资人的债务危机。
    2、国有企业改制应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对产权不清的企业要先界定,后处置。尤其是对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通过界定,对确实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严格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产权处置;对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实为国有企业,应依据界定文件先做工商变更,再进行改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产权人的利益,从源头避免改制纠纷的发生。
    3、国有企业改制要严格按照法律及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的政策文件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发表时间:200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