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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房立棠、丁旭

                 律师办案纪实之青岛金王上市
                      房立棠、丁旭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伴随着深交所开市钟声的响起,又一家上市公司——青岛金王诞生了!这次上市青岛金王共发行3400万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7.69元,股票一上市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开盘价达到了14.61元,收盘价比发行价上升了约90%。此时此刻最激动、感触最多的莫过于为青岛金王上市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的德衡律师们了。蓦然回首,几年来我们为青岛金王上市通宵达旦的工作,四处奔波调查的辛苦俨然已化为一串串金色的脚印……
    早在2001年,我们就与青岛金王的前身——青岛金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律师服务协议》,开始为其漫长的上市之路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我们参与了青岛金王股份制改制、增资、上市辅导工作;见证了金王改制后的历次股东大会;为金王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的规范的法律意见书,之后又参与了询价、网下配售、网上定价发行工作,直到金王成功上市。其间我们进驻金王工作,仔细审阅了金王设立和历次演变的相关文件、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相关文件、权益证书、重要合同文件、工商登记文件、政府批准文件;审查了的金王规范运作状况和合法经营状况;并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起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为使青岛金王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顺利进行,本所律师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过程中向青岛金王提交多份工作备忘录,及时提醒发行需注意的问题,以促进有关问题的及时解决。截至青岛金王上市日止,我们为本次发行工作了约400个小时。下面我们就青岛金王上市过程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做简要描述。

一、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中外合资的青岛金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金海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3日,是经青岛市市北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北政经贸发(97)7号”文批准,由香港通用洋行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后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外经贸资[2001]294号”文批准,于2001年4月24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该次变更以金海公司2001年1月31日的净资产3102.88万元人民币按1:1的比例折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3102.88万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102.88万股,各发起人按变更前的出资比例分别持有。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成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在当时的青岛还是第一例。

二、青岛金王内资股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青岛金王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青岛金王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内资股普通股,同股同权,符合“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之规定。
2、青岛金王原股本总额为7,330.554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占股本总额的100%,根据青岛金王股票发行方案,拟发行2,500 万股至3,000万股,如发行成功,则发起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57%至70.96%,符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规定。
3、青岛金王现股本总额为7,330.554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计7,330.554万元,符合《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
4、青岛金王拟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 万股至3,000万股内资普通股股票,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25.43%至29.04%,符合“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
5、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03年12月31日,青岛金王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为38.33%,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为1.95%,符合《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经我们仔细审查,青岛金王符合“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预期利润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设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上市的其他实质要件。
三、青岛金王的独立性
1、业务独立。经我们经核查,金王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型聚合物基质复合体烛光材料及其制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业务独立于青岛金王的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2、资产独立完整。经核查,青岛金王对3处房屋建筑物、19辆机动车、7项注册商标、216项已取得权利证书的专利及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全部生产设备等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青岛金王对3处国有土地拥有合法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另外使用的4幢房屋建筑物及2处货场系青岛金王向出租方有偿租赁使用。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产权清晰、独立完整。
3、人员独立。青岛金王在册职工人数为772人 ,以上人员均与青岛金王签订了劳动合同,青岛金王为上述人员交纳社会统筹保险。青岛金王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兼职情形,均在青岛金王领取薪酬。
4、青岛金王的机构独立。经核查,青岛金王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且青岛金王已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青岛金王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其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青岛金王的组织机构独立。
5、青岛金王的财务独立。经核查,青岛金王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在银行开立银行帐户;青岛金王的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经仔细审查后我们认为,青岛金王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和管理机构等各方面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青岛金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四、青岛金王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青岛金王的关联方。青岛金王的关联方主要有:金王运输、香港金王投资、青岛科技、长春应化、金王集团、金王轻工、金王工业园、金王汽车、陈索斌、姜颖、即墨净化厂。我们一一认真调查了上述关联方的情况,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我们认真审查了青岛金王和关联方进行的正在执行的、已执行完毕的关联交易,其中包括:青岛金王向金王工业园租赁办公楼、食堂和露天货场;青岛金王向金王工业园租赁宿舍楼、青岛金王与金王工业园联建厂房;金王运输向青岛金王提供运输、快递服务;金王集团、金王工业园、金王轻工分别为青岛金王提供的三笔银行借款担保、青岛金王与金王集团、金王轻工的商标转让协议等关联交易情况,经我们核查,认为青岛金王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公允,不存在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青岛金王及青岛金王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内容,其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3、同业竞争情况。经核查,青岛金王之控股股东金王运输与香港金王投资、青岛金王第一大及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金王集团、以及青岛金王之实际控制人陈索斌均未投资于任何与青岛金王从事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其本身亦未经营、亦没有为他人经营与青岛金王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其与青岛金王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其他重点审查内容
1、青岛金王的主要财产权利状况。主要包括青岛金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生产设备、国内外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2、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主要审查了青岛金王的重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保荐及承销协议等。
3、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情况。主要包括青岛金王增资扩股、受让土地使用权、购买房屋建筑物、无偿受让无形资产注册商标权等行为。
4、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青岛金王的组织机构、青岛金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运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青岛金王的重大决策等。
5、青岛金王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其执行的税种税率、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青岛金王的补贴收入及专项拨款、青岛金王纳税情况等

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细致工作,排除了青岛金王上市的法律障碍,最终得出了青岛金王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暂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青岛金王近3年以来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的结论,并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我们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得到了青岛金王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好评,为青岛金王顺利上市立下了汗马功劳。


发表时间:201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