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前景广阔的公司债信托
      公司债信托是一项具备市场前景的信托业务品种。公司债信托依据信托原理,以公司债发行公司为委托人,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以公司债债权人为受益人确立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承诺信托,与债券发行公司签订信托文件,债券发行公司以“物的担保”方式,将一定的明确产权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转移至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法律上的物的抵押担保权,行使为受益人(债权人)利益管理和处分抵押担保权的责任。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公司债信托又称为“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公司债信托与一般信托业务的区别
  公司债信托在信托业务中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公司债信托不是代理行为。公司债信托的信托目的是为了将来发行公司所有债权人享受共同担保利益。当受益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债务抵押担保权的受托人,有权处分所保管的抵押物。
  担保权与债权人的分离。在公司债信托中,债权人(受益人)将抵押担保权集中于信托投资公司名下,债权和担保权处于分离状态,所以公司债信托是抵押“担保权”信托。
  信托财产具有限制性。在一般信托业务中,作为信托标的物的信托财产,可以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广泛范围。在公司债信托中,转移至信托投资公司的财产是抵押担保权,由举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品,体现的是为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取得信托财产(抵押担保)的关系。因此,对抵押担保的财产要求有特殊限制,须具有变现流通的可能。此外,双方缔结的合约形式为信托证书,信托证书须明白记载抵押财产具体内容及运用、处置的手续。
  委托人须是独立法人。在一般的信托中,《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完全具备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公司债信托中,委托人则限定为公司独立法人,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
  在设定信托时,受益人尚未确定。在一般的信托关系设定时,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明确的,否则信托无法确立。但在公司债信托业务中,则可能出现公司债发行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缔结信托合约时,出现债权人(受益人)不确定状况,即信托设定早于公司债的发行。
  公司债信托是他益信托。公司债信托的委托人是债券发行公司,设定信托的目的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受益人(债权人)的利益委托信托投资公司。
  开发公司债信托产品的作用和意义
  在信托业务品种中,公司债信托属于一种稳健的产品类型,在发达国家受到重视而行之有效。
  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促进投融资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提供中、长期融资渠道。从长期的角度讲,单依靠国家的投入,缺乏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具有限制性和风险性。为推动民间资本的跟进,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其中,进行投融资制度的改革,为民间资本提供稳定、低成本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十分重要。公司债信托则利用了信托业具有长期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双重功能。从国外实践看,公司债信托能为企业提供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债券资本。
  有利于资产证券化,调整金融资产的结构。面对我国目前巨额的民间财富积累,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加快资产证券化步伐,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企业存量资产的证券化程度;二是解决金融资产结构合理性问题,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特别是资本市场中企业债券市场的严重滞后问题。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债信托无疑是一种重要选择,是解决地方中、大型公司直接融资的良好方式。
  为社会提供具备稳定收益、低风险的投资工具。当前,我国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十分突出。公司债同其它投资方式相比,虽然有投资风险,但收益固定并可转让流动等的特点,符合市场稳健投资者需求,尤其是以稳健为主要目的的社保、保险等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
  信托投资公司重要的业务品种。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信托法规的框架下,我国信托业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期。依照信托原理,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种信托产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公司债信托客观具有稳健性特点,回避了历史上曾出现的单靠信用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风险。公司债信托有利于扩大市场对信托的认识和信任,树立信托业新形象。在具体公司债信托品种的设计上,要贴近市场,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如零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附息(每年分红付息)、贴现、浮动收益、可转换债券等。
                                                               李强 朱颂萍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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