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1月8日召开了《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会上省经贸委、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德衡、康桥、平正大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参会人员对该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但并无定论。现将征求意见稿在全所予以公示,一是为了使广大律师对该文书内容有大致的了解,二是希望有兴趣的律师多提宝贵意见。
《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占有单位的主体资格
1、对资产占有单位设立的形式要件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2、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企业)章程的规定,从资产占有单位工商年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方面,说明其是否依法有效存续。
二、对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状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表法律意见
1、对资产占有单位产(股)权设置、界定情况进行说明;
2、说明资产占有单位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3、说明资产占有单位对拟处置的资产是否存在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或者他项权利等;
4、说明资产占有单位的对外投资情况。
5、对资产占有单位改制或重组方案上报前六个月内的重要合同、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资产处置单位(出资人)是否拥有处置权发表意见。
四、对企业改制或者重组的有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五、对与本次资产处置相关的协议和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说明处置相关协议和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七、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