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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鲁企改字 [2004]1 号
各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较大成绩,积累了经验。但在个别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不同程度的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多方面利益,既要积极稳妥,又要规范进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防止国有资产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流失,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依法规范改制。国有企业改制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精神,严格执行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管理层收购、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规定,依法运作,规范透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听取职工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改制形式。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指导企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并监督实施。要严格控制企业在改制前对外投资、转让资产,对恶意投资、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在企业改制方案实施前,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离任审计。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其履行职责。改制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戌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报告内容有疑义的,要重新指定有关中介机构复核、审定。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有违规操作行为的中介机构,将被禁止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提供中介服务,并通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资产评估环节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有关主管部门要对购买方的资信和经营能力进行认真调查和评估,在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等多方面因素,选择购买方,做好国有产权的转让工作。未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做到“三个不得”,即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不得在企业重组或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在权属企业入股和兼任领导职务,未经国家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贵人。
五、严格监督,严肃纪律。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也要予以严肃惩处。
二ΟΟ四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围企改革 国有资产 防止 流失 通知
报:省委、省政府。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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