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公开商业秘密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记者张泽远 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成果显示,正在研究制订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计了救济制度,引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分析说,按照正在制订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基于裁量而公开商业秘密的情况,秦海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程序要求,即由政府机关书面征求相关第三方的意见。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政府机关又决定公开时,政府需要说明理由。第三方仍然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秦海介绍说,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政务公开要从程序和观念以及制度上处理好保密和公开的关系,通过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公开义务,在保证国家秘密得到有效恪守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显示,正在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对个人权益造成侵害,对个人信息保护预先给予考虑,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