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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我市加大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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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和全国一样面临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日趋严重化问题,使得如何既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实践证明,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味强调打击惩罚,而应更多地采用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目前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 对没有自行聘请律师的在押未成年犯的案件中,一些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得不到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2)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实际中往往流于形式。因为目前我市并没有一支真正意义上的专门为在押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3)个别区市看守所因条件所限,仍有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室羁押现象,容易引发交叉感染,造成未成年人恶性程度增加。(4)现行对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是从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审理阶段开始,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帮助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5)在一审阶段对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工作只能停留在一审判决之前,至于一审判决后,未成年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对判决执行后的申诉,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没有为此继续辩护的义务而终止法律援助,这种现象显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障未成年犯的诉讼权利。
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在我市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并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在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合理理由无法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应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介入,为未成年提供法律帮助。且法律帮助阶段的律师在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讯问涉嫌犯罪事实时应及时到场;如果该未成年人被逮捕,援助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指派律师将一直持续至起诉、审判阶段,除非有法定事由才能中断,终止。
(二)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对分开羁押看管,避免“交叉感染”。
(三)在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中采取“宜松不宜紧”的方针,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应当形成一支专门为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相对稳定的律师队伍。这些律师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方针、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以充分履行此项义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五)应保障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中的专项经费,建议以专项拨款方式或通过设立专门基金来加以解决。由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且对在押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又应当共同承担对在押未成年犯提供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一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圆满地进行。
(六)判决执行完毕后,建立完善的社区帮教体系,建立联动机制,帮助未成年人选择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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