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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执法机关应向人大报告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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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常务委员会不仅应当重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更要关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建议在该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法律、法规执行机关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公开是监督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在明确监督内容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开的渠道。为此,该草案修改稿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任会议可以对公开的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该省各地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派出机构的监督工作比较薄弱,缺乏规范。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行政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设区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必要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郭宏鹏 陆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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