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阅读的论文题目是: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背景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

本文作者:王金磊

    ------初步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2月16日正式施行了,该解释对于在实践中存在争论的诸多公司法问题做出了明确规范,比如公司成立前的债务责任承担问题、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问题、未尽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认定问题等。纵观该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一、与公司设立行为有关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债权人通常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时的合同相对人,或者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时的受害人或权利人。在本文中,为论述方便,主要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公司成立前的债务责任主体,即要区分属于公司债务还是发起人(股东)自己的债务。若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尚未成立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责任;若发起人(股东)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则公司成立后应对相应的合同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原则。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发起人(股东)尽管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合同相对人并非善意。
    特殊情况是,若公司最后并未成立,债权人不仅可以直接起诉签订合同的发起人(股东),还可以把公司其他的发起人部分或者全部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举例说明:若发起人(股东)甲、乙为了设立A公司之需,以甲的名义与第三人出租方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实际占用了丙提供的房屋进行工作。如果A公司顺利办理了工商登记且实际使用了该房屋,尽管A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但作为出租方的丙方仍有权利直接向A公司主张房租。若A公司未能成立,而甲拖欠房租的,则丙不仅可以起诉甲,还可以起诉乙,要求甲乙双方连带清偿支付房租的义务。
    二、公司设立时存在垫资情况下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该条的规定看,若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自有资金不足的,通过约定由第三人垫资的方式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并不能据此认定发起人的出资不实,但若在公司验资后或公司成立后即把所垫资金抽回偿还第三人的,发起人应负责补足出资。若不能补足出资导致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举例说明:
    A公司与发起人甲约定,由A公司为甲向设立中的B公司垫资,待验资结束并办理B公司工商登记后A公司即将垫资抽回,并由甲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款项作为手续费(或叫代理费等)。此类垫资协助设立公司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公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对于垫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够明确,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设立公司是件很容易很随意的事情,却不知其中的法律风险所在。本司法解释给垫资第三人的责任明确进行了规制,对这种垫资设立公司又抽回垫资的法律风险提出了预警。
    三、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情况下的债权人保护
    作为重点内容,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主要的规制。具体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将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的有打“擦边球”之嫌的某些行为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具体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抽逃出资。
    举例说明:
    股东甲公司、乙公司出资设立了A公司,甲出资5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双方实际出资并进行验资,A公司成立后半年,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与A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向A公司借款200万元。但一直未还。在此期间,A公司因设备采购欠第三方债权人款项,被债权人起诉。
    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分析上述案例,则股东甲的行为明显存在着“抽逃出资”的故意,债权人不仅可以起诉A公司,还可以同时起诉甲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行为的,债权人可同时向他们主张连带责任。当然,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责任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不能无限多次地承担。值得注意的是,本解释特意规定了董事和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来说是一大利好,但对于公司董事、高管等个人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公司董事,不仅依法负有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更要对自己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结语
    关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一直是公司法的重点话题,公司法解释三的施行也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机制。除了上文论述的几个方面之外,还可以从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权利分配、股权善意取得等角度分别论述。鉴于对于公司法解释三的学习和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本文不一一进行分析评判,仅是抛砖引玉,以期与广大法律界同仁共同探讨与提高。
   
   
   
   
   


发表时间:20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