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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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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456 |
| 内容:使用他人美术摄影的个人照片在网站上,摄影师能否以侵犯版权要求索赔? |
| 2008-6-10 9:04:00 |
在线回复: |
王隽: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摄影师对其美术摄影作品付出创造性劳动,以法享有著作权,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摄影师在行驶著作权的时候,不应当侵犯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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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不明白 |
| 内容:请问如果我将福娃自己绣出来,然后往外卖,行不行? |
| 2008-5-19 16:00:00 |
在线回复: |
王隽: 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以及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短期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条奥林匹克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福娃形象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标志著作权。以刺绣形式将福娃形象进行复制销售属于侵犯奥林匹克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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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询问 |
| 内容:我看到有的宣传册上有青岛--帆的城市的那个标识,里面写的不是“QINGDAO SAILING CITY”,而是一幅画,这样是否侵犯原作者对标识的著作权? |
| 2008-5-14 8:41:00 |
在线回复: |
刘锡富: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版权法律的关注。因为没见到你所说的那种宣传册,不能对是否侵权贸然得出结论,在这里提供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供你参考,如果感兴趣,你也可以到德衡律师楼面谈。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关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内容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以及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并且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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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作者 |
| 内容:我看到市场上有一家卖服装的店,销售的产品上用的是我的绘画作品,我该如何维权? |
| 2008-5-10 9:01:00 |
在线回复: |
王隽: 该服装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该行为侵犯了您绘画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对著作权保护分为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您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处理;或者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对于行政处理,法院判决具有终局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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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版权保护法律服务专线介绍 |

为促进青岛市版权产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青岛市版权局联合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于200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共同设立“青岛版权保护法律服务专线”,号码为“0532-83888426”。
该专线的服务对象包括青岛市版权行业各出版、发行、印刷单位、系统内各行业协会、本市各网络媒体、广大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青岛市版权局是专线的主管部门,德衡律师集团是专线的具体承办部门。服务专线由德衡律师集团提供多名专业律师组成律师顾问团轮流坐班,实现每天八小时咨询服务,回答法律需求者的各种电话咨询。同时,德衡商法网开辟“青岛市版权保护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网络咨询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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