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二、本所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及部门:
    1、本所行政主管负责协助所执行主任办理本所法律援助案件、法律顾问立案审批、管理及有关事务协调工作。
    2、本所行政主管指派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的督办、统计、与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联络以及148值班安排工作。
    3、本所各部门分管合伙人负责:(1)本部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残疾人爱心法律顾问的立案初审;(2)符合本制度规定可以代理但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它法律援助案件、事务的立案初审及代理费减免审核。
    4、本所咨询部负责办理符合本制度规定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咨询、代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咨询、代书人员应在咨询接待笔录上注明援助理由并报经咨询部负责人同意后办理。
    三、本所各类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办理程序及具体要求:
    (一)承办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及山东省残联及省司法厅联合推出、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承办并指派律师所律师担任的“爱心助残”法律顾问工作:
    1、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定及当事人申请的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接到《指派通知书》以后,由专人负责按法律援助年度派案表既定顺序指派两名律师接待来访当事人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签订由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印制的《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经部门主任、分管合伙人、行政主管在立案表上审核签字后立案。每位专、兼职执业律师均应自觉接受指派,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办。
    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如出现除律师本身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案件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本所派案人员,与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并报告有关情况。经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后,方能结案或者退案,退回法律援助中心案件需附退案说明。
    2、担任 “爱心助残”法律顾问的责任律师应保持与受援人的联系,每年度除电话及时沟通外,至少应到受援人家中走访三次,随时解决受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并记录在案。每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结束时,须写出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并整理顾问案卷,经部门主任、分管合伙人、行政主管、执行主任审批后结案归档。担任残疾人法律顾问的律师人员应保证服务质量,非因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情况发生变化,责任律师应每年度续签《山东省残疾人公民爱心法律顾问协议书》。
    (二)根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受理的其它非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非诉讼事务:
对本所直接受理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不论是律师自揽案件事务,还是本所指定律师办理的,经办律师均应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当中形成案件的,承办律师应在立案审批表案件类型中注明为法律援助案件,经部门主任、分管合伙人、行政主管审核签批后立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非特殊情况,此类案件在决定办理立案手续之前,应向受援当事人说明尽可能通过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本所代理。
    上述(一)至(二)项法律援助案件、法律顾问事务等办结后,由承办律师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经本所执行主任审核签字后办理结案手续。其中由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七日内应向本所负责法律援助统计人员提交结案报告及有关材料,统计人员及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三)本所律师参加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工作:
    根据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下发的《青岛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表》安排,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统计人员应提前一周按年度内既定的12348值班表依次安排,通知到应值班人员本人。非因公出差、开庭不能参加值班的以外,本所专、兼职律师人员必须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值班并遵守值班工作要求,保证咨询解答质量,树立本所良好社会形象。
    (四)本所党、团、工会组织或根据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法律义务咨询活动:
    根据所内工作安排,本所全体律师人员应积极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服从安排,保证服务质量。
    (五)接听青少年维权专线3899612工作:
    作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4小时接听青少年维权专线是本所律师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本所党团员青年律师应积极配合团总支工作安排,认真解答维权专线咨询电话,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六)对于本所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其它法律援助类工作,全体专、兼职律师人员均应责无旁贷,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四、本所律师人员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应按规定立卷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案卷备注栏中注明“法律援助”字样,立卷归档案卷除含有常规则材料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案件案卷应有: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或法律援助申请书;2、受援人身份(户籍)证明;3、经济状况证明;4、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或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5、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各类案件案卷应有:1、法律援助申请书;2、受援人身份(户籍)证明;3、经济状况证明;4、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5、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6、法律援助协议(委托代理协议);7、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
    (三)退回法律援助中心案件也应立卷归档,并在案卷中另附退案说明。
    (四)本所直接受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应有上述第(二)款中除第5项内容以外的其它材料。
    (五)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残疾人公民爱心法律顾问的案卷应有:1、山东省残疾人公民爱心法律顾问协议书;2、法律援助记录;3、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含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五、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量要求:
    根据律师年度年检注册与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要求,每年专、兼职律师均需承办不少于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其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1.一般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一件计法律援助案件1件。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一件计法律援助案件0.5件。
    3.残疾人法律顾问事务,一般3名执业律师负责担任一位残疾人的法律顾问,每位责任律师每年按完成1件法律援助案件计义务工作量。
    4.义务咨询(含青少年维权专线咨询)、代书,每解答、办理50件计完成1件法律援助案件义务工作量。
    5.参加12348值班工作,每家律师事务所轮流值班一次计完成1件法律援助案件义务工作量。
    6.组织、参加大型义务咨询活动,年度内每组织、参加5次计完成1件法律援助案件义务工作量。
    六、本所法律援助案件、事务统计工作与要求:
    根据上述第五项内容要求,为作好本所法律援助案件、事务统计工作,顺利完成律师年检注册工作,要求:
    (1)本所专管法律援助案件、事务统计人员应尽职尽责,认真做好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12348值班及本所律师直接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事务年度统计工作。
    (2)财务部应将每月本所律师直接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事务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统计人员。
    (3)咨询部应将每月办理的法律援助咨询、代书事务,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统计人员。
    (4)本所律师应将自行接待、接听解答的法律援助义务咨询事务逐一填写《义务咨询登记表》,于年度终了向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统计人员提交,以便折合年度法律援助义务工作量。
    (5)负责安排接听青少年维权专线人员应每月将安排接听情况书面告知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统计人员。
    (6)党、团、工会组织或参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义务咨询活动结束后,主要负责人员应将活动情况书面告知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统计人员,其中参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义务咨询活动的,还应请组织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七、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务是本所每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也是本所打造法律服务“良心工程”的根本要求,本所所有专、兼职律师人员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事务将作为年终评先奖优时的硬性考核指标之一。
    八、本法律援助制度自二ОО四年七月十三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法律援助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作废。济南分所、北京分所根据当地主管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本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做好分所法律援助工作。

二ОО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