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应诉和诉讼中被忽略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在以往的反倾销应诉和诉讼中,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承诺”条款、地区产业作为国内产业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以及实质阻碍损害等,未引起我国企业的足够重视,使我们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陷入被动。本文将对这几个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和诉讼有所帮助。

关键词:反倾销 承诺 地区产业 市场经济待遇

入世后,随着关税的逐渐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我国对外贸易将会大幅度增加,我国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指控及面临外国产品倾销损害威胁也将随之增加。反倾销应诉和诉讼将成为我国企业最常用的贸易和法律措施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对反倾销认识的提高,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胜诉及提起反倾销诉讼案件都呈现上升趋势,这是值得肯定的。但通过对我国大量反倾销案例研究发现,在反倾销诉讼和应诉中有几个重要的问题尚未引起我国企业界高度重视。

一、关于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承诺”条款的运用

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通常认为,一旦被裁定倾销成立,就只能交纳高额的反倾销税,而交纳高额的反倾销税往往意味着将失去这个出口市场。实际上,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反倾销调查还可以“承诺”的方式结束。

“承诺”是指在反倾销调查当局作出肯定性初裁结论后,出口商主动承诺通过提高其倾销产品价格或者自动限制出口数量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以换取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中止反倾销调查,进而避免其产品受到反倾销税制裁的一种应诉措施。“承诺”主要有价格承诺和数量限制承诺。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数量限制承诺是指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通过承诺限制出口产品数量以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以“承诺”方式结束反倾销调查,对出口商和进口国都较为有利。对出口商而言,首先,在出口数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承诺提价可以增加销售收入,或补偿因提价可能导致的出口数量减少而造成的损失。其次,取消承诺比较容易,因为在承诺中都包含随市场情况变化进行磋商的条款。而在征税条件下,反倾销税的征收通常要持续五年。第三,承诺的具体内容一般作为商业秘密不公开,可以保全出口商的名誉。最后,反倾销税涉及进口国整个领域,而承诺可以针对进口国某一地区作出,所付出的代价较小。

对进口国而言,虽然“承诺”会使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损失一笔税收收入,但可以“缩短”反倾销调查的时间和避免复杂的程序,及时地抵消损害影响,而且以“承诺”方式达成协议,因出口商能承受提价或减少出口数量的压力,出口商品将会继续在进口国市场上销售,从而保证进口国消费市场的平稳,并有利于维持国内企业的适度竞争。反之,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导致进口产品退出进口国,其结果可能造成进口国同类产品消费市场供给减少、价格上升,不利于维持消费市场的稳定和国内企业的适度竞争。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承诺对出口商和进口国是一个双赢方案。今后,我国企业和主管部门在反倾销应诉和诉讼中,要重视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承诺”条款的研究和运用。

二、关于地区产业作为国内产业的特例

按GATT第六条规定,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通常一国的相同产品只能有一个国内产业,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有多个国内产业。《1994年反倾销守则》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一个市场内的生产商可以视为独立的产业, 即地区产业作为国内产业的特例:1、进口国的该产品市场可以按地域分成两个或多个竞争市场;2、该市场内销售的几乎全部有关产品均由这些生产商提供;3、该市场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域其他地方的生产商所提供。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倾销进口产品集中进入该独立市场,而给该市场几乎全部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损害,即使进口国产业总体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也可以认定损害存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一般所理解的市场应该是一个开放性的大市场,人为地将国内统一的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性市场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但此处所谈到的独立市场不是人为或行政干预造成的市场区域分隔或阻隔的情况,而是历史所形成的事实,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市场竞争的结果。

这种在一国领域内分成多个独立市场的情况,值得我国企业的特别关注。因为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而地区差异明显的大国来说,某一特殊地区遭受倾销损害威胁的可能性最大。如果此时一定要等到倾销产品对整个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才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为时已晚。

三、关于WTO成员国地位与市场经济待遇

欧盟及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把各国分为两类,即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根据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和实践,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采取“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理论上说得过去,但在操作中,替代国的选择往往对出口商有失公平。比如1985年3月美国商业部开始调查的中国猪鬃油漆刷倾销案,美国所选用的替代国是斯里兰卡,虽然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斯里兰卡和中国同属发展中国家,但由于斯里兰卡是伊斯兰教国家,全国猪鬃油漆刷的生产厂商只有两家,其产品的竞争程度远不及中国,其价格属典型的垄断价格,因此,对中国猪鬃油漆刷作出了倾销幅度高达127%的不公平裁决。

1992年以前,中国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2年后美国对中国改革的市场化趋势作出反应,开始对中国企业使用生产要素法即按特殊市场经济待遇来确定正常价值,即对具体行业和部门进行具体分析。欧盟也于1998年作出决定,原则上不再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出口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做个案处理。这使中国出口企业争取公平裁决有了可能。

有人认为,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应当享受市场经济待遇,其实不然。目前,出口商能否得到市场经济待遇,主要取决于其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能否提供出证明企业已脱离政府的控制和干预,产品从采购、生产到出口、销售均是按市场机制运做的详实、可信、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材料,与我国是否取得WTO成员国待遇没有直接关系。我国何时能享受市场经济待遇,将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及我国政府与WTO成员国的谈判。因此,在现阶段,企业在要加强管理,健全产品从采购、生产到出口、销售各个环节的资料管理和归档工作,在遭到反倾销指控时,积极配合反倾销的调查工作,认真填写调查问卷,争取按市场经济标准确定正常价值。

四、关于公共利益条款

“公共利益”指的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重视并考虑公众利益尤其消费者的利益。

《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九条第一款要求:“在全部征收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全部按倾销幅度或者小于倾销幅度,此类决定均由进口成员当局作出。所有成员最好都宽容地征收反倾销税,并且如果较少的征收就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征税最好小于倾销幅度。”欧盟和日本的反倾销法中就有明确 “公共利益” 条款。如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如果认定低价倾销和损害的存在,而且也证明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在符合欧共体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可对倾销产品实施制裁。如果一个较低的反倾销税足以消除对欧共体产业的损害,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当低于倾销幅度。反之,如果认为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欧盟的利益,即使倾销成立,也不论倾销幅度有多大,倾销行为都不会受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制裁。在实践中,反倾销的投诉率、裁定率、倾销幅度以及是否实行反倾销措施,与进口国经济状况的好坏有直接关系。经济发展良好,市场购销两旺,反倾销案发生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即使进行反倾销调查,因为市场需求量大,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及产业造成的损害就小,倾销裁决成立的可能性也就小一些。反之亦然。例如,1990年美国经济萧条,按美国海关统计我对美国出口 152亿美元,不足1993年我国对美出口额的一半,而反倾销案却多达10起之多。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不要忽略调研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情况、市场销售情况以及出口产品与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等,并尽力提出有说服力的答辩,因为这些因素对争取有利裁决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

五、关于倾销危害的认识

WTO体制下的多边法律体系,是市场开放与适度保护的有机统一。它既包括市场准入与关税减让的自由贸易规则,也包括抵制倾销等滥用自由贸易行为的自我保护规则。反倾销是WTO自我保护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已成共识。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将成为WTO框架下维护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诉讼之所以呈几何倍数增长,原因就在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国外企业开始注意到我国产品对其产生的冲击力,纷纷挥起反倾销这把利剑保护自己。我国加入WTO后,关税将大幅度降低,一些原来在高关税掩盖下倾销危害不那么明显的进口产品,其倾销的危害将会凸显出来。实行对外开放到入世前,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而入世后,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同时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面临倾销损害最多的国家,对此我们的企业必须要保持高度警觉。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剑,我们不能只受其害,更要得其利。过去当企业或行业发生经营困境时,我们总习惯于从企业制度、竞争力、管理效率、技术更新等内部因素找原因,而入世后,随着国外产品的大量涌入,我们必须要把倾销也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

此外,GATT《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倾销的损害作了三种界定: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实质损害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销售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严重损害了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及其产业发展。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国虽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实质损害发生的事实。例如,有大量被指控产品已在发运途中,出口国拥有被指控产品巨大的生产能力等。实质阻碍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国虽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却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相同产业的建立,如工厂已建造,设备已购置,但由于被指控产品的大量进口,使工厂无法开工投产。在这三种损害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实质阻碍型倾销。因为,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先进,产业门类齐全,发展中国家不具备阻碍其新产业建立的能力,而发展中国家恰好相反。事实上,我国许多新兴产业都已受到了外国产品倾销的威胁。如彩卷、计算机及其软件等。新兴产业是最具竞争力的产业,也是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培育和支持新兴产业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大计。今后,国家主管机关要特别加强新兴产业的反倾销力度,确保我国的新兴产业能在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健康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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