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标志着正式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之中,入世有利于扩大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利于引进外资、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贸易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与国际接轨、汇入世界贸易体系的主流......。但是也应当看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要求各缔约国
开放银行,并给予和国内行业同等地位的国民待遇便是其中之一。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入世对我国银行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1、在二OO五年,中国商业银行市场的大门将完全向世界洞开,外资银行届时可能将能够在中国任意地点、经营任意银行。中国开放银行市场的速度是举世无双的。中国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混合体中分离出开不过短短的二十三年的时间。而且在前十五年里,由于履行填补拨改贷后出现的资金分配机制真空的责任,中国的商业银行一直未能真正地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经营,计划经济的种种残余长期羁绊着它们前进的步伐。在迅速加剧的竞争面前中国的新老商业银行为了求生存,在非常不完善的竞争环境中,肩负着沉重的包袱,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在我国商业银行为数众多的竞争对手中,外资银行很早就卷入了。自一九八二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开设分行以来,二十年间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至一九九九年二月底,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已经达到一百九十一家,总资产达到三百六十多亿美元,占我国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为百分之二点五八,外汇资产占金融机构全部外汇资产的百分之十六点四。其中贷款余额二百七十多亿美元,约占国内全部外汇贷款余额的百分之二十三,存款余额四十八亿多美元,约占国内全部外汇存款余额的百分之五。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入世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入世后五年全面开放。虽然我国银行业也可以进入其它缔约国金融市场并享受该国资本的同等待遇。但是由于现阶段,国际化不是我国银行的开拓重点,因此我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中国银行受冲击将是主要的。特别是在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向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业务扩散后,我国银行业面临诸多挑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规模、结构等方面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或存在着阻力,而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其先进和管理经验、金融工具的创新来调整其竞争策略和竞争手段,保持其对市场的竞争力。
2、人才是企业之本,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办理人民币业务,必须有熟悉中国市场人才。员工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方式。近几年来,我国银行员工的福利水平相对下降,已经有不少优秀人才流失。外资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都比较高,又能支付比国内银行更高的报酬,加上更为合理的用人机制,对国内优秀经营和技术人才具有很大吸引力。其结果是国有银行新一轮业务骨干大量流失,人走的同时也相应地带走了一批客户,从而扩大了国内金融机构在经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劣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3、发达国家中的银行可以说是“金融百货公司”,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在获得国内金融机构的人才后,又有一定优良的客户的丰厚利润作支撑,外资银行将在消费信贷、信息咨询、家居理财、银团贷款等多面开拓。并且在扩大业务范围的同时,引进国外成熟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理念,从而使国有银行处于不利的位置。
4、WTO的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通过规定各国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契约义务,来规范各国国内贸易立法与规章的制定与实施。WTO的建立是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解决机制既不是纯粹的司法体制,也不是无休止的外交方法,而是融两者于一炉,借司法化之优点,又保留非司法性的迅捷,且兼顾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它向各国提供一个场所,使它们通过集体辩论、谈判和裁决来发展贸易关系。WTO解决争端的职能由总理事会承担,在通过是否成立专家小级和通过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时,采取倒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通过不采纳,否则应予以通过。这种解决机制可以使得我国与他国产生贸易争议时,不选择旷日持久的谈判与磋商,而选择仲裁和专家组程序快速解决争端,从而避免美国等经济大国的挟制。从另一方面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也要求我国只能全盘接受而不能象多边条约或公约那样采取一分为二的拿来主义,对某些条款做一些保留是不可以的。
二、入世要求我国加快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国际接轨
1、加入WTO给我国金融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要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清除、废止一些与WTO有关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制定一些与入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首先制定《外资金融机构法》或《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要加大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监管工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在追求高利润的动机驱动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在这些方面与国有银行展开激烈的竞争,而对那些我国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国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不但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初衷不相违背,而且将风险转嫁给同内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金融业的风险。
(2)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使之积极向国际靠拢,符合WTO的规则;同时加快保险立法,使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均有法可依、与国际接轨;此外,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大量外资银行涌入我国,而且这些外资银行实力雄厚、资美国微软公司质量优良,仅花旗集团的资产就达七千亿美元以上,相当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总和,而其不良资产比率仅为百分之零点六七,我国的银行无论从哪个口径计算都在它的三十位以上。因此若等它们形成垄断之势时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就为时已晚。
(3)尽快颁布与《证券法》相配套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实施细则。一九九八年底颁布的《证券法》过多地代表了证券行政机构的利益,其中有些条文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特别是由于该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同时也给证券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加入WTO之后,大量的外资也将以不同的形式涌入中国的证券市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迫在眉捷。
2、加入WTO不是要在一夜间开放中国的金融业,而是要建立逐步地、循序渐进地开放格局。
入世之后,根据WTO相应地规则,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势在必行,然而开放是为了搞活,是为了更好地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我们仍应根据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及时灵活地采取措施推进开放过程,始终抓住操作上的主动性。根据我国的国情,中国银行服务市场不会立即全部开放,外资银行也不会在一夜之间作好抢滩中国的全部准备,中国金融业的开放要循序渐进。
3、入世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在此过程中,不仅要规范银行业的管理,也要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不仅要规范国内银行业的管理,也要规范国外银行的管理。
加入WTO后,国内银行可以借鉴外资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快国内银行体制改革的步伐,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在开放市场中的竞争力水平,特别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争取早日实现业务全能化、管理现代化、机构布局全理化和人员素质高级化,以求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立稳脚跟。加入WTO后,对于我国保险公司、证券行业和信托机构存在的多种问题,我们不能仅仅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注册、审查手续、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而是要将以前种种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则、规范或以中国特色为借口的不规范进行一番审视,使其向着国际化标准的规范靠拢,加快市场化的步伐,使入世成为推动中国金融市场脱胎换骨的最大动力。
4、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入世之后必然要加强打击金融犯罪、强化金融执法。
社会的发展,仅有金融法律、法规,还不能使金融违法、违规甚至犯罪的人员受到惩罚。立法固然重要,但更有效地在于严肃执法。只有依法办事,不循私情,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法制的权威,才能打击犯罪者、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才能保障我国加入WTO后将2会取得的金融成果。
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游离于世界经济体系之外。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将自己看作当代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入世对中国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一个对外开放的中国不能袖手旁观地让别人制定游戏规则。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国不能失去有保证地进入全球市场的机会。一个依赖技术和现代化的中国不能落后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飞速进程。中国不仅以超过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速度积极开放门户,同时也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了相当有利的经营环境。入世给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带来了强有力的竞争,对此我们在积极引进外资银行的基础上,也要大力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我们要努力涉限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金融机构竞争能力和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稳步地开放金融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