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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音、型、色、意溶为一体,内涵深邃,寓意宽广,并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登记。
1998年10月被青岛市工商局组织评选为青岛市二十大著名服务商标之一;
2003年12月被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青岛市著名商标;
2004年6月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1、取其音:以汉语拼音大写字母“D”、“H”组成,音为de heng。
2、取其型:以羽毛笔寓箭,各取字母D、H的侧边形成弓箭的造型,寓意和表达着德衡律师以笔为箭,护法爱民的意愿。
3、取其色:采用“红、蓝、白、黑”四种色彩组成图案。红色象征着德衡律师们赤子之心;蓝色寓意着德衡律师大海之情;白色代表着德衡律师公正之洁;黑色表示着德衡律师的坚强意志与决心。
4、取其意:“德恒”两字,既为当时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又寓意着律师们追求高尚道德情操和持之以恒的护法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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