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律师程序维权之有效路径
|
|
赵旭光 侯冀燕
摘要:相对于侵犯法律所保障的实体性权利的实体侵权,程序侵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侵犯程序参与主体的程序性权利的行为。程序侵权的主体和对象都是多元的,理论上任何诉讼程序的参与主体都可能成为侵犯其他主体程序性权利的主体,也有可能成为被侵犯的对象。但是,由于不同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权力、权利的差异,某些主体总是很容易处于侵权的优势地位,而另外一些主体则多处于被侵害的位置。前者主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拥有国家公权力做后盾的权力机关,包括国家追诉机关(主要包括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他们的权能多体现为权力;后者则主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程序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和律师),他们的权能多被表述为权利。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1798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