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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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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川
内容提要:经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以下简称LLP)是一大亮点。在为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供组织平台的同时,LLP本身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执业风险基金是指LLP制律师事务所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债务而依法设立的赔偿准备金。《合伙企业法》第59条(以下简称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文拟就LLP制律师事务所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http://www.acla.org.cn/pages/2008-3-26/s435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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