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龙联席合伙人
擅长领域:
刑事 , 刑民交叉 , 职务犯罪辩护工作语言:
中文执业经历:
本人于200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大学毕业后即投身于公安工作,先后在派出所、预审、法制等业务部门工作,时间长达十五年。期间参与办理研究过的各类刑事案件数以千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锤炼出熟练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2016年辞职,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近五年来已办理了数十起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人做事认真细致,精益求精,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会仔细推敲,对每一个问题都会深入研究,绝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
业绩及领域:
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
2.赵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不起诉。
二、经济犯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1.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青岛某公司董事长,涉嫌虚开金额4300万,不批捕);
2.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嫌虚开金额8000万,不批捕);
3.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金额一亿两千万,减轻处罚至有期徒刑三年)。
(二)其它经济犯罪案件
1.商某某合同诈骗案(东营某公司董事长,涉案金额4000万);
2、孙某某非法经营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3、王某销售假药案:不批捕,后判缓刑;
4、周某某走私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5、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不批捕。
三、侵犯财产犯罪
(一)抢劫、盗窃案件
1.田某某盗窃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2.梅某盗窃案: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3.王某抢劫案:去掉“入户”情节。
(二)故意毁坏财物及敲诈勒索案件
1.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2.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3.刘某某敲诈勒索案:不起诉。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一)涉黑恶案件
1.张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章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3.曲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犯罪案件;
4.刘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犯罪案件(减轻处罚至有期徒刑二年)。
(二)伪造印章案件
1.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企业印章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2.周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不批捕;
3.祝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不批捕。
(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
1.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2.张某聚众斗殴案:不批捕(同时宣告无罪)。
(四)妨害公务案件
1.赵某妨害公务案:不批捕,后不起诉;
2.孙某某妨害公务案:不批捕,后判缓刑;
3.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不批捕。
(五)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1.刘某某污染环境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缓刑;
2.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不批捕,不起诉。
五、职务犯罪
1.徐某受贿案(青岛某市电力公司主要领导);
2.刘某某受贿案(青岛某区自来水公司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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